刑法谦抑性原则产生背景-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刑事辩护

刑法谦抑性原则最早由日本近代主观主义刑法学大师宫本英脩所首倡。以下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产生背景的详细解析:

一. 历史渊源

  1. 中国古代思想萌芽

    • 谦抑一词并非舶来品,实际上,明代大儒王阳明所著《教条示龙场诸生》中便有“不以聪慧警捷为高,而以勤确谦抑为上”的句子,这里的“谦抑”指的是谦逊自抑。
    • 被认为是我国现存最早史书的《尚书·舜典》中便有“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记载,提出了俭省用刑的主张,这被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视为刑法谦抑主义在中国古代的萌芽。
  2. 现代刑事学的发展

    • 在古代社会,人们曾盲目迷信刑罚的威慑作用,认为严刑峻法可以根除犯罪。然而,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刑罚的威慑力并非无限,且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 因此,现代刑事学者开始倡导谦抑主义,强调不可过于重视刑罚的效用,必须与其他社会安全设施相互配合,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 国际背景

  1. 英国的非犯罪化运动

    • 20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进行了非犯罪化运动,这场运动对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英国通过若干法律推进了非犯罪化的进程,如1961年的《自杀法》规定不处罚自杀行为,1967年的《堕胎法》实行了堕胎自由化等。
    • 这些改革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的精神,即限定犯罪的范围,将某些原本视为犯罪的行为非犯罪化。
  2. 国际刑事立法趋势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应用。在立法实践中,许多国家开始设定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标准,确保只有在其他调整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才动用刑罚。
    • 同时,对于刑罚的设定也遵循谦抑原则,避免设定过于严厉或不必要的刑罚。

三.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内涵

  1. 限定犯罪的范围

    •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当被规定为犯罪。
    • 只有在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且只适合用刑罚来惩处时,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
  2. 限制刑罚的动用

    • 刑罚是保护生活利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能动用刑罚。
    • 同时,对于刑罚的适用也应当遵循谦抑原则,避免过度适用或滥用刑罚。

综上所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产生背景既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也有现代刑事学的发展和国际刑事立法趋势的推动。其核心内涵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围和限制刑罚的动用,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