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详细解释如下:

  1. 复核申请的提出:

    •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或证明有异议时,需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 逾期提交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复核申请的内容:

    • 复核申请中需要明确复核的请求。
    • 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请求的理由,以及支持这些理由的主要证据。
  3. 复核次数的限制:

    • 对于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的机会只有一次。

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 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证明后,应仔细阅读其内容,如有异议,应及时(在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 在准备复核申请材料时,应尽可能详尽、准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复核请求和理由。
  • 由于复核机会仅限一次,当事人在提交复核申请前应充分评估自己的立场和证据,必要时可向我寻求帮助,以确保复核申请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你更好地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