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争利违纪行为主要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该条例对与民争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并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一.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
筹资筹劳的定义: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违纪行为: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加重群众负担。例如,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对这类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行为性质:扣留、收缴群众款物以及处罚群众,关乎群众的财产权等切身权益。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罚,都属于执法权,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违纪行为:农村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不能自设权力,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拥有一定的相关职权,也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违反程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同样适用于这类行为。
三.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克扣群众财物: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是违纪行为。
拖欠群众钱款: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例如,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拖欠应及时结算与支付的工程款等。
适用条款:这类行为同样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约束。
四.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行为性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违纪行为:例如,借给群众发放惠农物资之机,擅自收取手续费;明知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收费,还违规向群众收取费用等。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涵盖了这类行为。
五.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行为性质:这些违纪行为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
违纪行为:例如,采取主动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等,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对这类行为的处分规定。
六.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行为性质:乡村振兴领域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高发区,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违纪行为:例如,在乡村振兴项目中贪污、挪用资金,或在土地流转、产业扶持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七.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违纪行为: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好心办坏事”。例如,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
适用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处分。
综上所述,与民争利违纪行为主要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并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