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4条如何才能定性为恶意串通-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意图。这种恶意是恶意串通行为的核心特征。

  2. 当事人之间存在互相串通的行为:即当事人之间有事先的通谋或意思联络,通过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来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通谋可以是明示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默契。

  3. 恶意串通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实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重要依据。

  4.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行为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才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举例来说:

假设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这个例子中,乙和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甲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仍然共同实施伪造合同和变更登记的行为,导致了甲的利益受损。乙和丙之间存在明确的通谋和意思联络,且他们的行为与甲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这可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条款为恶意串通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结: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关键要素。只有当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据此判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