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宣告人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宣告失踪的定义与条件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此即为受宣告人失踪的法律定义。
- 条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二是该状态持续满二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 宣告失踪的程序
-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利害关系人需要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 判决: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等,但这些后果并非本题直接询问内容,故在此不作详细展开。
综上所述,受宣告人失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结果,意味着某人因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