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的第二十一条中予以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 紧急避险的定义与免责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面临即将被失控车辆撞击的危险时,为了避险而损坏了旁边的围栏,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 紧急避险超过限度的责任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避险时,明明可以只损坏一个围栏就能避险,却故意损坏了多个围栏,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 特定责任人员的限制
-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例如,消防员在执行任务时,不能因为个人避险而损害公共利益,因为他们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的第二十一条中,对紧急避险的定义、免责条件、超过限度的责任以及特定责任人员的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