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合格,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是具体的鉴定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 鉴定申请的提出
-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中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 鉴定过程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四. 鉴定结论的作出与送达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
-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我建议您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耐心等待鉴定结论的送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