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构成的犯罪。关于渎职罪的35个罪名,我可以为您详细列举并解释如下: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招收公务员或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
以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渎职行为。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
-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者追诉或对明知有罪者包庇,或在刑事审判中作枉法裁判。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执行判决、裁定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三、特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
-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此外,还包括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这些罪名涵盖了更多特定领域的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渎职罪是一个涵盖广泛、种类繁多的犯罪类别,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个领域中的渎职行为。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