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罪标准
基本定罪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定罪标准: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具体情形解释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 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定罪标准主要围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以及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