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梁曙光律师|法行宝
2025-02-22 婚姻家庭

在撤销婚姻中,对于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提出撤销婚姻的一方承担。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举证责任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此情况下,提出撤销婚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

二. 举证内容

  • 提出撤销婚姻的一方需要提供的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婚前体检报告等,以证明对方在结婚登记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
  • 同时,也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结婚登记前并不知晓对方患有该重大疾病,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三. 举证期限

  • 根据同一法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提出撤销婚姻的一方还需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甲与乙在结婚登记前,乙未如实告知甲自己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婚后甲发现乙的病情,并决定请求撤销婚姻。此时,甲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且自己在结婚登记前并不知晓这一情况。

综上所述,在撤销婚姻中,对于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撤销婚姻的一方承担。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处理相关问题,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