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原文-李玉松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原文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间限制,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