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什么-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1. 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 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交纳保证金作为保证。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三. 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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