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参赌人数能不能叠加计算-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参赌人数不能叠加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参赌人数不叠加计算

对于开设赌场罪,参赌人数是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每次赌博的参赌人数应独立计算,而不能将多次赌博的参赌人数进行叠加。这是因为每次赌博都是独立的行为,其参赌人数和赌资等要素应分别考量,以准确反映每次赌博的实际情况。

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聚众赌博”的认定,是依据单次赌博的参赌人数、赌资或抽头渔利数额来确定的,并未规定可以将多次赌博的参赌人数进行叠加计算。

三. 实例说明

例如,某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组织了三次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分别为10人、12人、8人。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应分别考量每次赌博的参赌人数,而不能将三次的参赌人数叠加为30人来认定。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数不能叠加计算,每次赌博的参赌人数应独立考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