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原文内容-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382条原文内容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条文如下: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这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以及共犯的认定,是打击贪污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