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引用司法解释“其他情节恶劣、严重情形”条款入刑的典型案例,是丁某寻衅滋事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例背景
丁某因对拆迁事宜心生不满,于2013年1月18日8时许至泰州市人民政府上访。因未到上班时间,市政府大院南门接待室工作人员让其在大门外等候,并劝其要依法上访。当日8时15分,丁某乘工作人员不备,驾驶汽车强行逆向冲进政府大院,后驾车至政府办公楼南入口处停下。丁某见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正在锁门,随即倒车、打方向并加速冲上三级台阶,车辆撞碎办公楼大厅入口处的两扇玻璃门后受制驻停,一名工作人员的手部被撞落的玻璃碎片划伤。丁某后将汽车驶入大厅内停车,被当场抓获。
二. 案件审理
案发后,经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41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款人民币1041元发还被害单位。丁某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丁某仍不服,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一体化办理审查后,泰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 法律适用与分析
行为定性:
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
四. 总结
丁某寻衅滋事案是寻衅滋事罪引用司法解释“其他情节恶劣、严重情形”条款入刑的典型案例。该案表明,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除了直接依据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需结合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动机、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类似丁某这样的行为,即使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和恶劣影响,仍应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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