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引用司法解释其他情节恶劣 严重情形条款入刑的案例-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2-21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引用司法解释“其他情节恶劣、严重情形”条款入刑的典型案例,是丁某寻衅滋事案。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例背景

丁某因对拆迁事宜心生不满,于2013年1月18日8时许至泰州市人民政府上访。因未到上班时间,市政府大院南门接待室工作人员让其在大门外等候,并劝其要依法上访。当日8时15分,丁某乘工作人员不备,驾驶汽车强行逆向冲进政府大院,后驾车至政府办公楼南入口处停下。丁某见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正在锁门,随即倒车、打方向并加速冲上三级台阶,车辆撞碎办公楼大厅入口处的两扇玻璃门后受制驻停,一名工作人员的手部被撞落的玻璃碎片划伤。丁某后将汽车驶入大厅内停车,被当场抓获。

二. 案件审理

案发后,经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41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款人民币1041元发还被害单位。丁某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丁某仍不服,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一体化办理审查后,泰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 法律适用与分析

  1. 行为定性:

    •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丁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驾车闯入市政府大院的起因和动机是要求见市领导,供述闯入政府大院的目的是为了用车堵门,主观上属于借故生事、发泄不满,并没有报复社会、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故意。
    • 丁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驾车冲入政府大院并撞碎办公楼玻璃门的行为,虽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且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比较轻微,但从具体行为来看,其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强行驾车逆向驶入政府大院,已经破坏了政府内部管理秩序,其开车撞碎办公楼玻璃门的行为,对政府工作秩序和政府形象已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综合以上情形,丁某行为的严重性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所列其他五项情形的严重性程度相当,可以适用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条款,认定其行为已触犯寻衅滋事罪。
  2. 司法解释的“兜底条款”:

    • 该条款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在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慎重适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即属于此类需慎重适用的“兜底情形”。

四. 总结

丁某寻衅滋事案是寻衅滋事罪引用司法解释“其他情节恶劣、严重情形”条款入刑的典型案例。该案表明,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除了直接依据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需结合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动机、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类似丁某这样的行为,即使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和恶劣影响,仍应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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