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形与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
- 对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以逃避刑罚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的医学诊断: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后续条款中还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等工作。这是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改造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