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给年假不违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单位的关系
- 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此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 年假的法律规定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且需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不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三. 劳务关系的特性
- 劳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约定而建立的,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单位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是否给予年假,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单位不给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年假不违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