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不能超过合同价10%,是否需要扣除暂列金-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工程结算价不能超过合同价10%时,不需要扣除暂列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合同总价与暂列金的关系

  1. 暂列金的定义:暂列金,通常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但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费用。它是业主方的备用金,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2. 暂列金是合同金额的组成部分:暂列金作为合同金额的一部分,在合同总价中已有所体现。因此,在计算工程结算价是否超过合同价10%时,应将暂列金纳入合同总价的计算范围内。

二. 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

  1. 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条款并未规定在计算工程结算价时需要扣除暂列金。

  2. 合同约定:在多数工程合同中,会明确暂列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但通常不会规定在计算工程结算价时需要扣除暂列金。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应按照合同总价(包括暂列金)来计算工程结算价是否超过合同价的10%。

三. 实践中的操作

  • 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结算价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来计算的。如果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加,且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未超过合同价的10%(包括暂列金在内),则工程结算价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 例如,某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其中暂列金为100万元),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结算价为1100万元。此时,虽然工程结算价超过了合同价的原始数额(即不含暂列金的900万元),但并未超过合同价的10%(即100万元),因此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我建议:在计算工程结算价是否超过合同价10%时,应直接以合同总价(包括暂列金)为基准进行计算,无需扣除暂列金。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对暂列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