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 第十九到二十一条-林威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发票的开具与取得的相关要求。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发票的开具

  •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一条款明确了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即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才由付款方开具。

二. 发票的取得

  •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一条款强调了购买方或支付款项方在交易中有权且应当取得发票,并且不得要求变更发票上的品名和金额,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 发票的如实开具与禁止虚开

  • 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条款不仅规定了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还明确禁止了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我建议: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无论是作为收款方还是付款方,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合法、真实、准确开具和取得。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