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是关于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非法采矿罪
定义: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刑罚: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形: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二. 破坏性采矿罪
定义: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刑罚:
具体情形:
- 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严重违反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指标进行采矿的行为。
-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情形。
我的观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旨在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进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