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室的数量规定主要依据《看守所建设标准》和公安部、司法部的相关通知。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新建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数量规定
二. 在用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数量规定
改建、扩建要求:对于在用看守所,如果现有会见室数量不足,应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数量。至少应达到每百人2间的标准,以缓解律师会见室紧张的情况。
特殊情况处理: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关闭录音、监听设备,以保障律师会见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三. 特殊类型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数量规定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室的数量规定主要依据《看守所建设标准》及公安部、司法部的相关通知,新建看守所应按照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在用看守所应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至少达到每百人2间的标准。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确保律师会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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