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约定借款人后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是一般担保”,我首先给出明确的结论,然后再进行详细的解释。
结论:这种约定并不直接决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需要看具体的担保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是一般担保;如果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详细解释:
一般担保:
- 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追讨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当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 例如,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偿还”,并且没有进一步说明担保人需要立即承担责任,那么这通常被理解为一般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例如,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虽然使用了“若借款人不能偿还,则由担保人偿还”的表述,但同时又明确规定了担保人需要立即承担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那么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要确定你的担保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需要仔细审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