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构成要素,也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等。
-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提供”、“伪造、变造”等。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裁判者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如“猥亵”、“侮辱”等,这类要素往往涉及价值评价、社会意义或法律概念。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具备全部积极要素之后,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中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行为。
-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目的等。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希望以上分类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构成要素。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