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个人劳务关系中侵害责任适用的法律条文-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非个人劳务关系中侵害责任应参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 案情分析

在非个人劳务关系中,侵害责任主要指的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方(即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关系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如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双方主体的性质、劳务活动的性质及目的等方面。

二. 法律条文适用

  1. 《民法典》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1192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然而,该条款并未对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 立法目的分析:从立法沿革和目的来看,《民法典》第1192条主要是针对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特别规定,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应参照更为接近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归责原则。
  2. 参照适用劳动关系

    •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非个人劳务关系中,由于用工单位在风险负担能力、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且劳务活动多为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因此应参照适用劳动关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用工单位有无过错,均应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未直接规定非个人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但结合立法目的、最为接近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权益平衡等因素,可以推断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 法律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在实践中,关于非个人劳务关系中侵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应参照承揽关系处理,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另一部分观点则主张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的观点是,鉴于非个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性(如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用工单位在风险负担和事故防范方面的优势地位,应参照适用劳动关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既能更好地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四. 特殊情况处理

若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用工单位在对提供劳务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旨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非个人劳务关系中侵害责任应参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既符合立法目的和当事人权益平衡的要求,也有利于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