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
一. 明确无效婚姻的立场
- 重婚绝对无效:根据解释的第一条,重婚行为绝对无效,即便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关系也不能转为有效。
二. 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解释的第三条,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以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作出判决。
三. 明确同居期间析产纠纷财产分配原则
- 尊重约定,公平分割:根据解释的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四.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
- 区分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根据解释的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若未明确约定赠与对象,法院将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全额出资的,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将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部分出资的,法院将根据出资比例及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
五.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处理原则
-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解释的第五条,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给予另一方或为其“加名”的,离婚时房产分割需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
六. 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 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根据解释的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七. 明确离婚协议约定给子女的财产不能随意撤销
这些规定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减少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