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16条和131条规定-王冬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经济纠纷

《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分别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 《保险法》第116条

《保险法》第116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该义务;
  4. 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夸大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 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 利用保险代理人等机构从事违法活动套取费用;
  11.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2. 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例如,保险公司不能为了吸引客户而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这就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

二. 《保险法》第131条

《保险法》第131条则是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他们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

  1.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该义务;
  4. 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8.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 串通投保人等骗取保险金;
  10. 泄露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例如,保险代理人不能为了促成交易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如返现、赠送礼品等,这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条分别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角度,明确了他们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