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内容-栾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内容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 例如,如果一辆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修理车辆的费用、车上物品的损失以及为了救援车辆而产生的费用。
  2.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而完全损坏或丢失,车主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购买一辆价值相当的新车的费用。
  3.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例如,一辆货车因交通事故而无法运营,货车车主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因停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如果一辆私家车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使用,车主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租用其他交通工具(如租车)的费用,以作为替代性交通方式。

我建议:在遭遇交通事故并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仔细审查损失情况,并根据上述规定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