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法18条规定-阮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房产纠纷

农村经济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并无第18条。不过,我可以为你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其他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便你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

一.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 参与决策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3. 知情权: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4. 监督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承包土地权: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6.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7. 收益分配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8.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9. 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2. 执行决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3. 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4. 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5. 参与和支持活动: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6. 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退出与丧失身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会丧失成员身份,如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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