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可以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 土地成片开发方案与第四十五条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明确指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意味着,符合这一情形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和开发方案的编制是有法律依据的。
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依据
- 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2023年11月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成片开发方案的内容要求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 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 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该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 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四. 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与实施
- 审批程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实施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总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这些方案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编制,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农民合法权益、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