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与串标认定-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不能直接因关联关系就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关联关系与串标认定的法律分析

  1. 关联关系的存在: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不罕见,例如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不同公司中任职,或者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作等关系。然而,仅凭关联关系的存在,并不能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2. 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有明确的法定情形。例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中标价等,都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则包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

  3. 关联关系与串通投标的区别:关联关系只是表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不能直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串通投标需要投标人之间有明确的协商或约定,且这种协商或约定是为了影响中标结果。因此,在认定串通投标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情形进行判断,而不能仅凭关联关系就作出认定。

二. 对关联关系投标人的处理建议

虽然不能直接因关联关系就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但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仍应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甄别。特别是要关注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所述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异常现象。如果发现这些异常现象,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我的观点:在招投标活动中,关联关系的存在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评审专家应依据法定情形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甄别,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也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利用智能化技术等手段提高查重和识别的准确性,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