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所得的后续供述,若不能排除其受刑讯逼供影响,则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刑讯逼供对后续供述的影响
心理强制影响供述自愿性: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法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施加强制,足以影响后续供述的自愿性。在刑讯逼供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恐惧、疼痛或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痛苦而作出非自愿的供述。
后续供述的排除规则:若侦查阶段某一天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排除,那么之后即使没有再实施刑讯逼供或者威胁行为,但重复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仍然应该排除,除非符合特定的例外情形。
二. 例外情形
虽然刑讯逼供所得的后续供述一般应予以排除,但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后的例外:侦查期间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之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例外情形的前提是更换了侦查人员,且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有关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具有客观中立义务,在审查过程中不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所得的后续供述,若不能排除其受刑讯逼供的影响,则应当予以排除。但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如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后更换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或诉讼阶段变更后由检察人员讯问,且均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建议在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中,应严格审查供述的合法性,确保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真实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和培训,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