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七条规定内容-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程序,特别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要求。以下是该法条内容的详细解释:

一. 审查程序与讯问要求

  1. 审查程序启动:当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启动审查程序。

  2.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核实案件事实、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确保逮捕决定合法、公正的重要步骤。

  3.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若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应给予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机会。辩护律师若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必须安排听取其意见,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重要体现。

二. 法律依据与重要性

  •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审查程序、讯问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义务。
  • 重要性: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准确的逮捕决定,还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辩护权利,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通过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确保了逮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