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罪名是什么-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

一. 法律规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 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 立案追诉标准

  • 非法拘禁他人,若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或者使用械具、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也应予立案。

四. 量刑标准

  •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犯罪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将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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