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罪名-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与行为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当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的是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如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规模较大,发布的违法犯罪信息数量较多,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的信息被多人点击、浏览等。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法律意义与实际应用

  1. 法律意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平台。该罪名的设立,有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实际应用:在实际案件中,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主要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且规模较大、影响恶劣,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 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信息网络的使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 谨慎发布信息:在发布信息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特别是对于涉及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内容,应当坚决避免发布。
  3. 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制止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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