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或仲裁一般是要去工作地,但具体也需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规定来确定。
一. 关于监察
监察的管辖原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是要去工作地进行的。
特殊情况: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或者涉及跨区域的劳动违法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监察的地点。
二. 关于仲裁
仲裁的管辖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表明,在仲裁的情况下,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也是首选的地点。
特殊情况:同样,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或者双方对仲裁地点有特别约定等。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仲裁的地点。
我建议,在具体操作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监察和仲裁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正确的监察或仲裁地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