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2条内容-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交通事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并没有第62条。你可能是记错了具体条数或者想咨询的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给你提供更准确的信息,我列举了一些与公路安全相关的法规中的部分条款,供你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 例如,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应先左右观察,确认没有车辆或车辆距离较远且速度较慢,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例如,行人在道路上不能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也不能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或嬉闹,这些行为都会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例如,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行人应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从人行横道或直行通过,避免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以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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