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不符合标示的度数,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并未明确包含酒精度。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也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因此,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
二. 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包括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可以视为“标签不符合要求”,因此应按照该条款进行处罚。
三. 处罚措施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综上所述,对于酒精不符合标示的度数的情况,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