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规定于第十条第(五)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于第十条第(十二)项。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复制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 实例理解:例如,你写了一本书,他人未经你的许可,擅自将你的书复印或者数字化传播,这就侵犯了你的复制权。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 实例理解:比如,你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将歌曲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下载或在线收听,但如果有人未经你的许可,擅自将你的歌曲上传至其他网络平台供公众获取,这就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所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分别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二)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