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发行权的关系-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侵权纠纷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发行权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以下是对两者关系的详细分析: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的关系

    • 复制权的定义: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形成一份或多分复制件的行为。这里的复制件是指物质载体,可以理解为除了人身之外的所有形成物质载体的复制形式。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复制行为:根据《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将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行为都属于复制行为,如将作品复制到电脑,或者将该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等行为。然而,这种复制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别。
    • 两者的区别:首先,复制行为是一种即时性行为,行为不是处于一直可持续状态;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行为。其次,侵犯复制权时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复制品价格乘以复制件数量的方式确定的,但由于与信息网络传播相关的复制行为极其有限(可能只有录制+上传),所以无法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相比之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范围(包括空间和时间维度)来确定的,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关系

    • 发行权的定义:发行权是指通过销售或赠与的方式转移作品复制件或原件。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根本区别: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放映权并非转移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这是与发行权最根本性的区别。
    • 发行权用尽规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存在发行权用尽规则,即转卖合法取得的书籍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一规则是为了平衡作品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和著作权而做出的规定,仅存在于发行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不存在这种用尽规则,不管是否合法取得作品,其转载均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发行权在著作权法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处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发行权的法律问题时,需要仔细分析两者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您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复制发行权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