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重建事项按行政程序办理但不去鉴定是违法的。
一. 危房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这表明,对危房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 不按照鉴定建议处理可能面临的后果
- 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并且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这显示了法律对于不履行危房鉴定及处理建议的严肃态度。
三. 危房重建需遵循行政程序及鉴定要求
- 在危房重建事项中,按行政程序办理是合法的,但这一过程中必须包含对房屋的鉴定环节,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忽略鉴定环节,直接进行重建是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
我的观点:危房重建事项在按行政程序办理的过程中,必须包括对房屋的鉴定,并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加固或修缮治理。不去鉴定是违法的,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因此,建议房屋所有人在重建危房前,务必先进行房屋鉴定,并严格按照鉴定建议进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