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密切关系人认定案例-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密切关系人,通常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以下是一个相关的认定案例:

一. 案例概述

在某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原市委书记张某的妻弟。李某利用张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某下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赵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王某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某财物。后李某被检察机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起公诉。

二. 密切关系人的认定

  1. 关系密切性的判断:

    • 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弟,与张某具有亲属关系,这是判断关系密切性的重要依据。
    • 李某能够利用张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说明其与张某的关系足够密切,能够影响到张某的下属赵某的职务行为。
  2. 利用影响力的方式:

    • 李某并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而是通过张某的下属赵某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这种利用方式体现了李某作为密切关系人,通过张某的影响力来间接实现请托人的目的。
  3. 谋取不正当利益:

    • 李某为请托人王某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即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 这进一步证明了李某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李某作为张某的妻弟,利用张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某下属的赵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此类案件中,密切关系人的认定是关键,需要综合考虑关系密切性的判断、利用影响力的方式以及谋取的利益性质等因素。我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认定密切关系人,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