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来说:

  1. 交通警察的职责:交通警察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收集相关证据。这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为后续的事故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2. 交通警察的权力: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扣留车辆后,必须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核查。这一规定既赋予了交通警察必要的权力,也对其行使权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了权力的合法、合理、规范使用。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和检查,如测量车辆位置、拍摄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还原事故经过。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交通警察发现某辆车辆可能存在故障或与事故有直接关系,他们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扣留该车辆,以便进一步调查。但扣留后,他们必须确保车辆得到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以备后续核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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