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职责和权力。具体来说: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和检查,如测量车辆位置、拍摄现场照片、询问目击者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还原事故经过。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交通警察发现某辆车辆可能存在故障或与事故有直接关系,他们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扣留该车辆,以便进一步调查。但扣留后,他们必须确保车辆得到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以备后续核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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