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可以将非强制节能产品设置成强制节能产品。
一.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产品,以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二.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制定与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动态管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进行动态管理。这意味着政府会根据市场变化、技术进步以及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定期更新采购清单。
三. 采购人应遵循的采购原则
采购人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采购特定节能产品:对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明确为强制采购的产品,采购人必须强制采购,不得选择非强制节能产品。
四. 违规采购的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采购人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不得将非强制节能产品设置成强制节能产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