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规定 第8条-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主要规定了第二审或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处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第二审或再审期间的处理

  • 第八条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 这意味着,在第二审或再审期间,如果行政机关改变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当事人因此申请撤回上诉或再审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其他条款来处理这种情况。

二. 裁定的内容

  •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 裁定理由中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期间,行政机关意识到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并进行了改变。此时,原告基于行政机关的改变决定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可以参照本规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在裁定中明确行政机关改变的具体内容以及原裁判是否继续执行。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变化,并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以便在符合撤诉条件时及时申请撤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