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处理后事交通费-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属于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则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并未提及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二. 司法解释的变更

  1. 旧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中,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 新司法解释:然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已删除了上述第十七条的内容。这是因为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但《民法典》中明确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仅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未包括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三. 实践应用

  • 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法院已不再支持原告关于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赔偿请求。例如,在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因已支持了原告丧葬费,而驳回了其关于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 我的观点: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受害人家属应明确知道,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