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适用、犯罪金额计算、主观明知证明、卡内资金区分以及条文竞合情形下的轻重失衡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适用存在干扰

  •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共同构成了当前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指导框架。
  • 但《会议纪要》列举的三类行为是修正替代的独立构罪要件,还是作为《解释》的补充条款,关系、位次不明,导致适用上的困扰。

二. 犯罪金额的计算标准不明确

  • 支付结算金额是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
  • 司法实务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存在两种主要做法,但均存在不足,可能导致罪行无法计入或刑事责任不当加重。

三. 主观明知证明难

  • 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才能构成本罪,但主观明知的证明存在较大困难。
  • 行为人在被抓获后往往难以追溯其卖卡时的主观心态,且主观证据及其所支撑的证据链条薄弱。

四. 卡内资金部分交织不清

  • 实践中存在犯罪资金与个人正当使用资金相互交织的情况,给计算和区分涉案流水带来额外困惑。

五. 条文竞合情形下的轻重失衡

  • 刑法明文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竞合时择重罪定罪处罚。
  • 但由于本罪属于轻罪,法定刑较其他相关罪名宽松,可能导致架空本罪的适用或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严格把握主观明知,明确卡内资金区分及计算标准,厘清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并考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解释,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和经验总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