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四转三条款-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02-15 刑事辩护

行贿人行贿案件中“四转三”条款的适用,主要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及纪检监察实践。以下是对“四转三”条款的详细解析:

一. “四转三”的定义

“四转三”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将其从“第四种形态,追究刑事责任”转为“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四转三”的适用条件

  1. 行为人需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 如自首且立功,或自首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以及全额退交或者退交大部分违纪违法所得等。
    • 这些情节是“四转三”处理的实质性要件。仅具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全额退交或者退交大部分违纪违法所得”情形,一般不宜“四转三”。
  2. 被审查调查人不应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处分、量刑情节:

    • 例如,对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作案或者以前因故意违纪受过纪律处分又故意违纪的,应从严处理,不适用“四转三”。
  3. 程序上需集体研究决定:

    • “四转三”的处理不是由某个人决定,而是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并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汇报,注意留痕。
  4. 注意案内、案外平衡:

    • 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断崖式处理时,需充分考虑其所在地区的政治生态,实现案内、案外平衡,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能徇私情、谋私利。

三. “四转三”的实际案例

  • 例如,某县林业局局长A得知行贿人被组织核查,遂携带赃款主动投案。经查,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5万元。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职务犯罪,经查证属实。A被省辖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并征得其同意,A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但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一个典型的“四转三”案例。

四. 我的观点

“四转三”条款的适用,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的宽严相济政策。它要求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行贿人来说,如果符合“四转三”的适用条件,将有可能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轻其法律后果。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