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张征杰律师|法行宝
2025-02-15 房产纠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

  1. 业主人数较少或意见统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此时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 未满足成立条件:若物业管理区域未能满足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业主委员会也未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同样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的职责履行

  •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业主需共同承担起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事务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等。

  • 例如,若物业区域内需要维修公共设施,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此时业主们需共同协商决定维修方案,并筹集维修资金。

三. 法律约束与保障

  • 尽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但业主大会的决策(若已成立)或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若业主的共同决定侵害了某业主的合法权益,该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是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