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7条解释的请-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房产纠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解释,主要明确了“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具体情形。

一. 解释的核心内容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解释,指出该条款中“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除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

二. 具体情形

  1. 特定设施报废:如土地使用者因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而停止使用土地。
  2. 不可抗力因素: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3. 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而停止使用土地。

三. 排除的情形

该解释明确指出,不应当理解为包括土地使用者因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对土地使用者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处罚。

我的观点: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这一解释,有助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具体适用情形,为土地管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在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实践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解释,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