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法并非完全由县令判刑。
一. 古代县令的司法权限
在中国古代,县令作为地方行政和司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当地的治安和秩序。但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根据古代法律规定,县令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判死刑,如紧急情况、正当防卫和限制法人罪行等。除此之外,县令一般只能处以轻刑或重刑,如笞刑、徒刑、罚款、流放、杖刑等。
二. 古代案件的审转复核程序
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盗窃、叛乱等,县令并无权直接处决,而是需要将犯人移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审判。这一程序被称为“逐级审转复核”。具体来说,就是除官吏犯法的案件要由上级官府立案审理外,其余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须由县级开始立案审理。较轻的案件,县级可以判决;重罪案件、县级无权处决的,即具状录案,呈报上一级官府审理。州(府)有权处理的,即可下判;无权处理的,另行转报省督抚(唐以前设有省的建制,则直送中央大理寺)。省级可依法判处徒刑,无权处理的再转报中央司法机关。
三. 古代县令判刑的具体实例
综上所述,古代犯法并非完全由县令判刑。县令的司法权限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对于重罪案件,县令需要移交上级法院进行审判。这一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制度的严谨性和层级性。